交叉概念可以并列使用吗?

写作时免不了要列举事物。列举事物时要注意根据一定标准按类列举,如“领导和群众”“老年、中年、青年”“工人、农民、士兵”等等。如果列举时一会儿用甲标准,一会儿用乙标准,把有交叉关系的概念混在一起,就会显得杂乱无章,造成概念不明。如:“今年出席会议的有青年、工人、领导和老年。”这就不能明确地表达思想。
      那么,交叉概念是不是绝对不能并列使用呢?也不是这样。语言运用中,有一种突举性并列。即根据实际需要,突出地列举几种事物,指明“够条件者”,它们不是用同一标准分出来的类,但在某种事实上有某个共同点。如:
      积极培养青年、妇女和少数民族干部,.(周恩来《四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》)
      如果单看事物本身的类别,这里并列的三个概念的外延显然有交叉。但是,这里的并列显然和一般的分类并列不同。之所以把这几个概念并列起来,是因为要强调都需要“积极培养”这一共同点。这就是根据实际需要而采取的“求同突举”并列法。《反对自由主义》中“因为是熟人、同乡、同学、知心朋友、亲爱者、老同事、老部下,....”这句话里的概念并列,也是“求同突举”的并列法。